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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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

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

海南省人大常委会

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
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
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


  《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》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527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0961起施行。
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  2009527
 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
  (2009年5月27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)

  为了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,促进市、县、自治县经济发展,对《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》作如下修改:
  一、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:未经依法批准,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、采矿、采石、挖沙、取土、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。
  二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()项修改为:海口市、三亚市、儋州市人民政府13.5公顷以下
  本修正案自200961起施行。